10.3969/j.issn.1002-462X.2014.11.015
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设计的深度剖析与重构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将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确立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但是,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无论是词义还是执行主体及在执行措施上,都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以“二战”时期德国法学家施米特的“国家至上论”为起点的.在国家至上的宪政理念下,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重心必然是“对秩序的强烈追求和对公共利益的强烈关怀”.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设计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划分过程中缺少了民主、平等与公正的理念,该制度的设计只是引入了司法公正的外壳、名义或形式,并未引入司法公正的实质内容.中国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应建立一种多层面的执行体系,包括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由法院采用刑罚手段予以执行和公民信用体系公布制度等.
非诉讼行政执行制度、行政执行、行政机关、法院
D925.3(中国法律)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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