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4.11.014
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问题探讨
中国行政复议后被告认定的法律规定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由于行政复议体制的原因,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并没有改变行政复议的困境,反而出现了复议维持普遍化、复议不作为鲜有后顾之忧、复议不利变更禁止虚置等问题.在将行政复议界定为行政司法属性的基础上,确立原机关为被告的认定规则,客观认识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坚持诉讼期间暂停执行的原则,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履行好复议职责.
行政复议、原机关、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
D925.3(中国法律)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研究”2010JDx M040
2014-1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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