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13.11.011
《残疾人权利公约》与中国的残疾模式转换
关于什么是残疾以及如何对待残疾人,到目前为止有若干个模式.近四十多年来,残疾的“社会模式”已经超越了残疾的“医学模式”“慈善模式”“经济模式”等而发展成为残疾的经典模式.但与此同时,它的缺陷也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一模式的推论太过于狭窄地甚至是排他性地强调社会障碍、尤其是物质障碍对残疾的影响,以至于不符合这一模式的残疾人的利益无法得到表达.对残疾的思考应当超越任何单一的标准和模式,多角度、多模式的思考才是可取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人权模式”肯定了残疾模式的转换,确立了残疾人的人权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目前的法律和实践仍然在沿用残疾的“医学模式”,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已经对中国的残疾模式提出了批评.作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中国应当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采纳《残疾人权利公约》的“人权模式”,切实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从而提高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水平.
《残疾人权利公约》、残疾模式、人权、残疾人权利保护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3-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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