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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62X.2009.02.030

欺诈在法律行为范畴中的规范意义——对《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解释之检讨

引用
欺诈在公法、私法中具有多样的规范意义.因旨在维护表意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法律行为范畴中的欺诈非立足于欺诈者,而是立足于受欺诈者进行规范设计的.因此,单纯的、对他人的意思形成自由未产生错误影响的欺诈,虽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在法律行为范畴中并不具有规范意义.法律所关注的是,应如何救济受欺诈的法律行为或受欺诈的合同.对欺诈与受欺诈不作区分,将受欺诈误解为欺诈的著述方式,值得检讨.

《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欺诈、受欺诈、恶意欺诈、意思形成自由

D923.6(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06CFX010

2009-05-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1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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