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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462X.2008.06.029

论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定位

引用
中国法律将高等学校定位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高等学校特殊的法律地位.但由于事业单位位居公法人与私法人之间,地位模糊,目前中国还没有法律进一步明确其究竟为普通民事主体.还是行政主体,因而高校的法律地位也十分模糊.这致使众多涉及高校管理行为的纠纷难以得到司法救济,影响了高校内权益的有效保护.应该借鉴欧美国家对高校公法人定位的理论与经验,探索中国高校公法人的定位与发展,做到既尊重高校自主办学的权利,又珍视高校构成人员、利用者的基本权利,发展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

中国高等学校、公法人、司法救济、第三部门

D922.16(中国法律)

2009-02-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4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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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462X

23-1049/C

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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