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06.05.022
构建和谐社会与法理念的更新——兼论和谐社会与社会法的完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
和谐社会、社会法、公平原则、社会权
D911.01(法学各部门)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