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462X.2005.04.020
论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行政立法权有授权立法权和职权立法权两种类型.在关于授权立法权的理论中,对分权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不太适合中国的国情,但禁止授权立法原理和立法权代理说可以适当地借鉴,立法权转移说则不能正确说明授权立法权的来源.授权立法权来源于权力机关的授权,授权立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控制,以不侵犯公民的权利为原则.我国存在职权立法,并且职权立法不是授权立法.行政职权立法权违背民主和宪政原则,与我国的政体相矛盾,造成行政立法的混乱,应当取消.
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职权立法权、立法权来源、立法正当性
D912.1(法学各部门)
2005-10-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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