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22.2011.01.018
电子邮件取证证明效力案例分析
电子邮件调取证据时,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由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到现场调取或在公证人员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在审判中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
电子邮件、电子证据、转化、认证、证明效力
TP393.08(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11-04-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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