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1122.2008.04.009
马来西亚2004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介评
@@ 马来西亚国会于1998年颁布了<通讯与多媒体法>.该法被誉为马来西亚在信息技术立法工作方面最全面的一部,它对部长、上诉院、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这三个机构的权限、职能作了清楚划分,从经济、技术、社会三方面对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应用程序服务和内容应用程序服务提供商的活动作了调整,对个别许可证和分类许可证的申清、续展、放弃、中止或撤销作了详尽规定,并设专编对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马来西亚、通讯、应用程序、许可证、服务提供商、多媒体、消费者保护、信息技术、网络设备、网络服务、若干问题、立法工作、委员会、职能、上诉、权限、经济、机构、活动、分类
O15;D92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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