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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1122.2006.02.010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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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限(一)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主流地位八十年代中后期,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国家开始通过修订版权法,把计算机软件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0年12月,美国修订了<版权法>,从立法上正式确认了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一般文字作品属于版权法保护客体.1985年日本修改版权法,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保护.1991年5月14日,欧共体部长理事会颁布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对保护对象、程序作者、反向工程、特殊保护措施等作了详细规定.由此,欧共体在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问题上最终引进了统一的版权法保护体系.

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版权法、计算机、法律保护、保护客体、特殊保护措施、欧共体、程序、主流地位、修订、文字作品、美国、反向工程、保护体系、版权保护、中后期、理事会、指令、日本

TP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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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1122

31-1859/TN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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