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公共场景搭建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与应对
在网络虚拟空间发展初期,利用数字化技术复刻真实世界的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用以搭建公共场景是必然选择,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不能直接认定此种利用行为构成合理使用.在网络虚拟空间搭建公共场景时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利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可以借鉴更为灵活的"四要素标准"进行合理使用检验.在我国现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框架下,应将"数字化"利用行为纳入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合理使用条款,借鉴"四要素标准"来认定"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弥补实践中我国合理使用制度适用上的不足,更准确地认定虚拟空间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
公共场所艺术作品、元宇宙、转换性使用、合理使用、数字化
D920.5(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河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一般项目
2023-09-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