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行政协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关于行政协议的范围认定,仍然缺乏共识.行政协议虽系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可本质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在形式上与民事合同有相似性,但由于行政性、公益性在其间发挥了主要作用,就使得这类协议不能完全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对行政协议范围的探讨,有助于厘清行政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兼能回应国家治理与私人自治的边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碰撞等一系列现实命题.
行政协议、民法典、行政诉讼、公共利益
D925.3(中国法律)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秩序下的行政批示研究”18BFX054
2021-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12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