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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之债研究——以现有学说述评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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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学者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三条(后被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所吸收)但书所称"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作出学理解释,形成了不同学说.主要包括:"债权人只限于近亲属"说、"债权排除借贷与担保合同的债权"说、"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确实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兼新共同生产经营的主体受限"说.上述学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不妥之处.

"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D923(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9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研究——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中心"CLS[2019]C01

2021-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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