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犯罪标签化与后劳动教养时代违法行为的惩治和矫正
当广受质疑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之际,学界和实务界又出现了另一种不安和焦虑,开始探讨如何解决劳动教养行为“无法可治”的问题,包括提出“轻微罪体系”“犯罪概念分立化”等制度设计.然而,犯罪标签化分流原劳动教养对象的做法应力求避免,应根据原劳动教养的事由,能为社会容忍的排除在违法范畴之外,即便需要进行惩治和矫正的行为,也应尽量避免犯罪标签化.
劳动教养、犯罪标签、社会容忍、行为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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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8(中国法律)
本文为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赔偿影响刑罚:理论基础、实证考察与重新规范研究”12YJA820076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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