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的方向
现行中国的行政审判基本上是从西方移植并经适当改造而来的,其与我国一元化的政治结构、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时空压缩”下的法治环境、科层制下的“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等“中国语境”有着根本的抵牾,因此,其不能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应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移植与改造之路径,寻求行政诉讼发展之自我意识或许能够换来行政诉讼制度之重塑与再生.
移植、改造、自我意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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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1(中国法律)
2014-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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