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08.2012.06.017
共同侵权行为认定之研究
各国虽然对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考察角度有所不同,但无论从判例上还是学理上,"共同性"理论都呈现出从主观到客观的转化趋势。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各国都无一例外地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引入了累积的因果关系学说,但该条款存在法律漏洞,没有规定数人在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情形下,个别行为的聚合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应予以填补;第十二条的规定借鉴了英美国家的损害后果不可分理论,值得赞同,但也存在缺陷,该条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不值得赞同,应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性、侵权行为、责任、认定
D913.7(法学各部门)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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