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08.2012.02.010
保障公民环境权益是政府的重大职责
政府的职能定位以及环境权益在公民各项权益中所处的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使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成为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大职责。只有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五位一体”的整体建设,推进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等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五位一体”的整体文明建设,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环境权益等“五位一体”的整体权益,才能推进中国的整体现代化并走向环境安全型的可持续发展社会。
公民、环境权益、生态文明、政府、职责
D63-3(国家行政管理)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中的生态文明思想研究”11AKS001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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