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6511.2008.01.028
对高空抛物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检讨与思考
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和立法上的缺位,共同危险行为制度成了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空抛物案件进行理论解释和司法实践青睐的对象,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不应类推适用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处理.因为这种非理性的适用,必然导致理论上的悖谬,从而动摇共同危险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基础,在法技术上造成对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当适用,同时也破坏了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合理的价值衡量.因而,对此应予以检讨和思考,从而建立合理的解决机制.
高空抛物、共同危险行为、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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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中国法律)
2008-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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