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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新闻侵权责任方式的创新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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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立法上首创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编纂体例,首次尝试借鉴动态系统论的方法,重新建构新闻侵权中的责任方式体系,具有开创性和建设性.在“侵权责任编”规定的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在“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无须考虑过错和损害后果.在新闻侵权中,动态体系论既适用于不同责任方式之间的选择,也涉及某种具体责任方式的适用.《民法典》新增人格权诉前禁令,完善了新闻侵权事先预防制度,但需通过动态系统论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民法典》增设主要适用于媒体的更正、删除等责任方式,但回应权不宜包含在内.

民法典新闻侵权、责任方式、动态系统论、诉前禁令

G210(新闻学、新闻事业)

2020-12-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7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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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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