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传播犯罪中的法益侵害——以谣言传播犯罪三种主要罪名及案例为视角
法益侵害是犯罪成立条件中违法性条件的实质内容,是谣言传播刑事处罚的前提,而谣言传播中的法益也应当是具体的、可还原为个人利益的利益.刑事法律制度应根据法理和具体情况,规定谣言传播适用侵(实)害犯还是具体危险犯.在涉及社会秩序领域,我国谣言传播刑事法律制度规定的是侵害犯,即要求有现实法益侵害的具体后果.由于将抽象的“社会影响”、“网络秩序”等作为被侵害的法益,也由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和传播型寻衅滋事罪的裁判对现实法益侵害结果认定的比例很低,我国谣言传播犯罪的司法实践相当程度表现出与法律、司法解释的悖离.
谣言、法益、侵害犯、危险犯、虚假信息
G210(新闻学、新闻事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07-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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