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新闻专播主体的法律性质:ICP还是ISP——兼与《算法推荐新闻的法律透视》一文商榷
算法新闻传播作为网络传播的一种,能够与其传播行为法律性质对应的概念即ICP或ISP,而不能以“出版者“、“发行者”、“传播者”或“转载者”进行界定.算法新闻推荐主体对新闻来源的内容进行改动,以及其删除新闻来源网页上的广告、增添自己的广告和评论等行为,超越了ISP的本分,兼具ICP功能.新闻聚合平台APP的WAP转码中,将他人作品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构成对作品的提供;而其用户协议中的广泛、垄断性授权,使自己成为内容提供者即ICP.“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网络用户未经许可上传作品或其他信息,作为ICP的算法新闻推荐主体不适用该规则,且在人格权领域也不存在该规则.
算法推荐、新闻传播、ICP、ISP、避风港规则
G210(新闻学、新闻事业)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FXW003
2019-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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