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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视之眼”时代数字化隐私的界定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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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数字化生存导致隐私的数字化存在已然是常态.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应用,使人造、集成、互联的“全视之眼”走进我们的生活,正在消解对隐私权保护的最后屏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须与时俱进,明确界定数字化隐私并将之纳入法律保护;而对数字化隐私的保护重点应由注重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转向个人数据的分析运用.

全视之眼、数字化隐私、界定与保护

G203(信息与传播理论)

2014-1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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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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