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277.2006.05.015
论公共利益原则对官员名誉权的限制
@@ 我国现行民法对官员与普通民众在名誉权保护问题上没作任何区别,这从形式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政府官员同样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这一点正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一大制度性缺失,即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不应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在实际生活中,官员所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所受到的监督并不对等,这就使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之间严重失衡,造成了价值取向的错位.这种失衡和错位,客观上导致了宪法所确立的"人民监督"制度的虚置.
公共利益原则、官员名誉权
G22(广播、电视事业)
2007-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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