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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的常见问题与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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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一五"普法宣传的提出,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的节目类型,开始在我国荧屏上出现.之后,伴随着我国的法制进程与电视技术的快速发展,电视法制节目从节目形态到节目内容和时段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与拓展.从电视法制节目诞生到现在,法制节目始终是电视观众的收视热点.但是综观其节目形态、内容、采访、编辑、表达方式、镜头的设计与运用等,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法制节目报道中,常见的隐性失实有以下五种:1.立场过明.节目在内容表述时带有"主观情绪",使观众在理解节目中案件或事情的同时,会不自觉地陷入记者的"情绪场",影响了观众的正确判断.2.语言和用词不够准确,或者法律用语不够规范.模糊的法律概念会使观众对事实的理解受到不当词汇的暗示影响.3.结论失真.以法律条文对应行为事实,或提供所谓专家意见,从对部分法律条文的解读,形成特定的结论暗示.4.报道失衡.出于某种客观或主观原因,放大了一方的声音或情绪,弱化了另一方的表达,使观众难以辨别事情的全貌.5.解读失误.对司法机关还未认定的事实进行报道,不仅会造成事实真实性失准,甚至还会干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

电视法制节目、电视观众、司法机关、节目形态、法律条文、主观情绪、设计与运用、专家意见、主观原因、行为事实、事实真实、普法宣传、解读、节目内容、节目类型、法制进程、法律用语、法律概念、电视技术、表达方式

G22;G20

2013-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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