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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286-B.2008.05.019

虚假违法医药广告语言的界定

引用
@@ 广告的商业经营和文化传播双重属性决定,广告主在利己传播时必须兼顾利他主义.但近几年来,许多广告主无视广告的社会功能,以营利为目的,大肆制造虚假违法广告,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制约了广告产业的发展.目前虚假违法广告大行其道,尤其是与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医药广告,因其虚假违法传播给人们造成财产与生命的损失,遭到社会各界及消费者的谴责,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陆续出台了管理制度和法规,甚至大规模地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但虚假违法广告就是赶不尽杀不绝,几乎成为社会的毒瘤.医疗医药广告是虚假广告的"生力军".虽然经过国家十部委(局)的联手整治,违法医疗医药广告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治理风一过又有所反弹.广告监管和执行力度不够当然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我们的法规也缺乏细密周全.笔者关注并研究了部分与广告有关的法规,觉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15日下发和同年年底修改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比较笼统,在执行中较难把握,应该及早修订.虚假违法广告有较大一部分表现在语言上,本文从语言应用角度就违法广告的语言特点和识别界定谈一点看法.

违法广告、医药广告、广告语言、危害社会、专项治理活动、国家、广告主、法规、文化传播、执行力度、暂行规定、语言应用、语言特点、医疗、虚假广告、双重属性、商业经营、利他主义、管理制度、工商行政

F71;D92

2008-08-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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