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歧视性语言摭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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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1286.2001.10.011

新闻报道中歧视性语言摭谈

引用
@@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和公布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牛津法律大辞典>把名誉定义为:”是对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名誉权,实际上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其名誉的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权利.然而,在当今社会的新闻传媒上,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新闻报道中带有较为明显的歧视性语言,而且这些歧视性语言均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的侵害.笔者经过考察、分析后认为,这些歧视性语言主要表现在对女性的歧视、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歧视等三个方面.

新闻报道、歧视性语言、名誉权、民事主体、客观公正评价、公民、犯罪嫌疑人、新闻传媒、弱势群体、人格尊严、道德品质、民法通则、法人、法律保护、人格权、大辞典、信誉、损害、身份、荣誉

H31;DF5

2005-03-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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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286

41-1025/G2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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