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20.06.030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困境及制度重构——基于711个案例的实证分析
我国《商标法》第63条设立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极少被适用.这种状况源于立法设置的适用条件不合理.完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需将其功能定位为惩罚、预防和激励三个方面.以三大功能为指引,完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侵权获利作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以"故意"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通过"情节严重"来限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同时应理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关系,两种赔偿制度功能不同,相互独立,可以并行适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适用条件、功能、重构
2021-01-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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