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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790.2015.04.022

“检审一体化”: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

引用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呈现出“检审一体化”的现象。从立法发展来看,民事检察监督从“概括监督”、到“具体有限监督”、再到“强化监督”,对我国司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民事检察监督权应当在尊重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起到例外性的监督作用。然而,从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来看,检察监督权的边界存在监督对象扩大化、监督范围无限制与监督程序“超职权”的弊端,且检察监督程序在证据调查权与听证程序的设置上具有“诉讼化”的倾向。只有保障法院的独立审判,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边界,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

检审一体化、历史、法律关系、诉讼化

D92;D9

中国法学会“法律实施问题研究”专项重点委托课题“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评估和对策建议”项目号CLS2015FLSS-ZDWT03的阶段性成果。

2015-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6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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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790

32-1308/C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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