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14.04.023
公共产品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构建——基于《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本质上是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而提供公共产品要受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影响.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应综合考虑集体行动的逻辑、滥诉的风险、诉讼实施能力和诉讼结构的合理性等因素.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公民个人均不宜成为环保法中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比较而言,环保团体应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最佳选择.为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应放宽“口径”允许环保团体享有原告资格,并建立相应的环保团体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补偿机制.
环境公益诉讼、公共产品、原告资格
D91;D92
2014-09-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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