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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790.2013.03.012

投资者保护与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以金融衍生产品销售为例

引用
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欧盟从加强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完善了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相关立法,将原先分散的适当性规则从产品、客户和行为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化,并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引入了适当性制度,但是相关规定较为零散,且立法初衷是为了加强市场监管而不是投资者保护;在实务中,相关适当性评估已经流于形式.应当从强化卖方义务、保护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角度来建构相关立法,完善适当性评估的内容与程序,在产品、客户与行为三个方面确立具体的评估标准,规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适当性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3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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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790

32-1308/C

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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