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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790.2012.02.025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嬗变——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评议

引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现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对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功能、作用等分析,论述惩罚性赔偿与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冲突,以及对现代侵权法功能定位的影响,并对我国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功能冲突、功能定位

D92;D9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8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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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790

32-1308/C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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