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12.02.025
论惩罚性赔偿制度与现代侵权法功能的嬗变——对《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评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确规定了恶意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确立了以补偿性赔偿为基本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个别适用的现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和适用,对现代侵权法的功能定位具有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性质、功能、作用等分析,论述惩罚性赔偿与传统侵权法的功能冲突,以及对现代侵权法功能定位的影响,并对我国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与完善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惩罚性赔偿、补偿性赔偿、功能冲突、功能定位
D92;D9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88-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