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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9790.2012.01.027

我国行政诉讼设立补正判决之基本构想

引用
基于现代行政法治发展趋势,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平衡,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导致行政行为无效,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具备了设立补正判决的理论条件.补正判决不是一种独立的判决形式,作为辅助判决,与原告诉讼请求不相对应,是人民法院依据利益衡量原则对程序轻微违法作出的判决形式.补正判决作为一种特殊的判决形式,其适用可以在满足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没有撤销的必要、被诉行政程序违法行为被确认违法、行政主体履行程序仍有必要三个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必要增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出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保护或者行政效率考虑,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予以补正.”

补正判决、利益衡量、辅助判决

D92;D91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行政诉判关系研究"10YJA820009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9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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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790

32-1308/C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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