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08.02.024
我国四级法院体制改革
我国人民法院的级别设置分为四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四级法院体制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形成冲击,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种种弊端.对四级法院体制进行改革,有条件地对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分解,改中级人民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之分院,可能在审级制度的构成和运行中寻找公正和经济的平衡点.
审级制度、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D9(法律)
2008-05-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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