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06.06.018
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专门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政策性公司,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关.这种性质使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处于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主体的特殊性.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和法律适用的实践,对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诉讼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以促进相关立法的完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主体、不良资产
D9(法律)
江苏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05SJD720009
2006-1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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