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06.01.004
论中世纪西欧犹太社团的司法自治--以10-12世纪的法国和德国为例
中世纪时期,西欧各国的犹太社团虽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却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权,其中司法自治是犹太自我管理权最重要的体现,这使得欧洲犹太社团的存在和犹太人的自我管理有了法律基础.同时,欧洲的非犹太人社会一般不干涉犹太人内部事务,无疑对于欧洲犹太社团的存在、发展、巩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也是犹太文化和传统得以保存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着重分析犹太社团司法自治的权利来源、犹太社团的立法机构及重大法规的影响和社团司法自治的原则,同时对犹太社团司法自治产生的深远影响进行阐释.
犹太社团、司法自治、特许状
G0;B985
南京大学校科研和校改项目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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