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790.2002.01.042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
合同法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继承和创新.但是,在代位权行使要件上,不应将债务人的债权囿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也不宜把对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届满的要求绝对化.在代位权行使效力上,为了解决泛滥成灾的"三角债"问题,进而缓解日益严重的社会信用危机,立法者放弃传统的"入库规则",创制"直接受偿规则",当属在兼顾公平和效率原则下对社会现实的正确回应.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行使效力
D92;DF4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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