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1-9596.2009.04.007
理顺社团管理的一个有益探索
@@ 我国社会团体成立申请必须有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方式,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而且成为社会上许多公益性社团成立申请程序中无法逾越的门槛.这项社团管理规定为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团管理、in order、corporations、management、社会团体、业务主管、管理条例、申请程序、管理规定、管理方式、登记、国务院、公益性、审查、门槛、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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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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