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我国稀土总量控制指标区分轻重稀土资源进行管控 ——放开或逐步放开我国轻稀土资源管控对保护性离子型稀土矿种继续实行总量控制指标管理
一、稀土总量控制指标政策由来
我国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总量控制指标最早的法律依据是 1986 年颁布的《中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 36 号)]第十五条规定,这条规定是一条原则性的法律条款.1991 年,国务院于发布《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明确了离子型稀土矿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规定实行矿产品的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2005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从离子型稀土矿扩展为国内所有稀土矿,从 2006 年起,开始对全国稀土矿开采企业下达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2011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完善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2012 年 6 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从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两方面进行管理,对稀土矿产品和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向各省下达指令性生产计划.2014 年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下达第一批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时,将以前的"稀土生产指令性计划"改为"稀土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并沿用至今.
总量控制指标、离子型稀土矿、稀土资源、稀土总量、资源管控、指标区、指标管理、轻稀土、重稀土、保护性
TV213.4;O614.33;TD865
2021-04-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