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2/j.cnki.1672-7835.2024.01.016
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行为入罪问题研究
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轻则危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重则诱使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致使未成年人和社会两受其害.当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在规范内容上存在零散性、滞后性与不彻底性等问题,结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国际经验和本土现实需求,亟待在刑事立法上增设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基础性罪名.基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 25 条禁止性规范的启示,我国刑法应增设向未成年人传播危害信息罪,以尽可能切断危害信息流向未成年人的渠道,强化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前置保护与行刑衔接综合保护.
刑事入罪、未成年人、危害信息、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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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CFX070
2024-02-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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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