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2/j.cnki.1672-7835.2023.05.018
敏感个人信息行政许可的公法效用、体系难题与法治完善
敏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正在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点命题.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 32 条则为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路径:行政许可.该路径体现出了明显的公法效用:补足了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强化了敏感个人信息公共风险预防作用,拓宽了敏感个人信息的救济途径.然而,敏感个人信息的行政许可路径在我国也面临着一系列的体系性难题:告知同意规则与行政许可的形式冲突、充分必要规则与行政许可的价值冲突、意思自治规则与行政许可的程序冲突等.因此,为了完善敏感个人信息的法治保护,我国应当明确行政许可的敏感个人信息判断标准及其优先效力,创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以及限制性措施,并以行政许可承诺制来抑制意思自治规则.
敏感个人信息、告知同意规则、安全保障义务、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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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1(法学各部门)
广东省社科规划项目GD22CFX06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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