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2/j.cnki.1672-7835.2023.05.015
我国轻罪治理背景下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
随着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轻罪犯罪圈的扩张、轻罪人数的持续增加已成现实.然而,因为我国的前科制度,大量轻罪案件存在"轻罪不轻"现象,这不仅违反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的基本要求,也有违刑罚的正当性,故有建立前科消灭的必要.前科消灭的立法模式,可以采取"两步走"的刑法典方案:先以轻罪主体为先导,再覆盖其他重罪主体.前科消灭的基本条件,可以罪质、悔改、时间、程序要件为重点设计.前科消灭后,对犯罪人的"规范性评价"不复存在,并恢复刑事与非刑事领域受损的法定权利.为确保前科消灭的效力统一、有效运行,还需统筹刑法上的前科报告、累犯制度,并清理刑法外不合理的前科规定.
轻罪、前科消灭、前科、犯罪标签、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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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9-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