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新型人格权评析及其保护 ——基于人格权体系协调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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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582/j.cnki.1672-7835.2019.03.015

民法典背景下新型人格权评析及其保护 ——基于人格权体系协调的立场

引用
学理热议之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及其他新型人格权与现有人格权体系皆存在矛盾.个人信息权、被遗忘权与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存在客体上的重合,自我决定权可纳入身体权的范畴,人格商业利用权是人格权客体及权能扩张之结果,其他新型人格权则属于人格法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要素,明确的载体或形式有利于避免人格权类型的重复.人格权的内容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人格财产利益.人格权利与人格法益应严格进行区分,并适用不同的保护方式.《民法典》不应盲目地将新型的人格权纳入人格权编规定.

个人信息权、自我决定权、人格商业利用权、人格法益

22

D923.8(中国法律)

2019-06-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9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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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672-7835

43-143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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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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