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82/j.cnki.1672-7835.2017.04.013
论反不正当竞争视域下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兼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建议
比较广告负面性的主要表现是不正当竞争,有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商业混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比较广告的立法既要考虑竞争价值,也要考虑自由价值,但大多数国家更为强调竞争价值,我国也是如此,这样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制比较广告的主导性法律,在实践上,域外大多数国家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都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置于主导地位,而将广告法置于从属地位,在理论上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规制比较广告的专门条款,一些间接性条款尚不能满足规制需要,因此,我国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增列专门条款,以突出其在规制比较广告方面的主导性角色.
比较广告、竞争价值、《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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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中国法律)
“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项目
2017-09-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