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835.2012.04.007
论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完备的行政诉讼案件纠纷解决方式,是促进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在我国具有实践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面临司法实践可能有悖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协调和解缺乏法律依据和效力、当事人的抵触心理直接影响协调的成效等问题,应通过确认行政诉讼案件协调作为法定结案方式、限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所适用的范围、确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的模式和程序、明确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协议的效力和救济等措施来推动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制度的建立.
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建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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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10BX017;广西文科中心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中的适用研究”YB2012012;“南疆民族和谐研究团队”TD2011003
2012-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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