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7835.2009.03.012
论作品署名权的转让
依照后现代主义理论,作品与作者人格没有必然的联系.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目的在于公示自己的著作权人身份,与物权公示作用相同.著作权作为私权,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只要作者与著作权的受让人处于平等地位,作品署名权的自愿转让不会给社会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作品署名权的转让问题值得理论上的认真研究.
作品、署名权、自愿转让、后现代主义、权利公示、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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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3.1(民法)
2009-06-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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