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失落的“精神”——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反思刑法的立法价值
对于严重侵犯公民精神性人身权利的非法拘禁、强制侮辱等犯罪行为,能否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实施特殊防卫?刑法教义学持否定回答.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却都有分歧,既然教义学已有明确的答案,那么,产生分歧的原因就不在第3款之内,而是因为刑法整体上把侵犯精神性人身权利的诸罪都定为轻罪.这凸显了刑法在立法价值上,不自觉地受到了近代西方重财产轻人格之价值观的影响,不重视对名誉、自由等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我国刑法在立法价值上需要积极响应社会价值的变迁,强化对精神性人身权利的保护,实现立法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特殊防卫、立法价值、精神性人身权利、物质性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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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自然地理学)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6YJC820032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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