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特性——从阶层构造论到原则权衡理论
从阶层构造论出发,可以将立法视为实施宪法的活动,它既是对宪法规范的适用,又是对一般法律规范的创设.原则权衡理论则将这种适用和创设活动看作是立法机关对宪法原则(尤其是基本权利,也包括其他宪法原则)的权衡.在规范理论的视野中,立法呈现自身的特性:首先,立法相对于其他层级的法律适用和创设活动拥有更大的政治形成空间,但这只是程度上的;其次,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与实质民主观,尤其是取向于实现公民最根本利益(正确性诉求)的审议式民主相关,因而不违背民主正当性原则;最后,作为宪法原则之权衡活动的立法同时包括积极立法与消极立法,作为消极立法的宪法审查要以三种形式承担“权衡负担”,以恰当地尊重积极立法.
阶层构造论、原则权衡、宪法实施、审议式民主、消极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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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自然地理学)
本文为“中国政法大学第五批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项目”“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资助项目”“陕西高校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青年创新团队”的阶段性成果
2020-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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