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自然状态:康德与公共法权的证成
着眼于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不可避免的无保障性和暂时性特质,康德以源初契约理念证成进入公共法权状态的现实性和必然性.经由共同意志确立普遍法则和可辩护的理性法庭,进而以合法的强制要求各方承担基于公共承认的道德义务,乃是保障并确证每个人的所有权并实现平等自由价值的根本条件.联合的意志、相互责任和平等自由成为确立公共法权状态的规范性前提,也是康德自律观念公共性价值向度的鲜明体现.在此意义上,公共法权的康德式证成路径与传统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存在诸多差异,成为不可或缺的政治思想资源.
康德、公共法权、意志、责任、平等自由、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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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5(欧洲哲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ZX112
2019-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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