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20.02.006
康德义务论如何回应德性论的批判
当代德性论者对康德义务论的批判较为著名,他们认为,康德道德哲学中普遍的道德立法难以成立;康德把道德原则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是失败的;康德伦理学忽视了真实社会中的自我等.这些批判是否为真?第一,法律和道德不可分.在康德眼中,法权论和德性论构成了道德形而上学体系,道德立法仅仅是人类意志的自律.第二,康德道德原则并没有把幸福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绝对命令的检测只是不允许一些不道德的准则通过;人性公式并不表明每个人都生活在利己主义主宰的世界中是可能的.第三,康德义务论并非忽视真实社会中的自我.道德法则是从日常生活的义务类型中分析出来的.总之,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陌生人社会中,康德道德原则以理性为前提的普遍约束性和自律性特征,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行为,指导人们的生活,这也是它与德性论相比具有的新价值.
德性论、义务论、绝对命令、义务
B82-05(伦理学(道德哲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一般项目“康德道德原则的实践性及证明研究”;河北经贸大学2018年度青年重点项目
202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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