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0-7326.2020.01.010
我国先秦“法”观念的“一体多元”结构
任何一个物种都有着复杂的结构,“一体多元”是概括这一结构的新的概念.这告诉我们任何客观事物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都是多重的.这表现在对其称呼、特性的概括等方面.我国古代“法”就是一例,它有多种起源,如“兵”“祭祀”“神判”,多个称呼,如“刑”“律”“礼”“(瀵)”(法)等,因而也有多“义”,如道之用、规矩、刑、一政等.这还表现在诸子百家各有不同的法律观等方面.但这只是一方面,因为如果只是多元而没有一体就不可能成为一个事物.因而我国的法观念的“多元”又不断地走向“一体化”.这表现在一段时期里人们对“法”的称呼会相对一致,如三代称“刑”,春秋战国时称“(瀵)”,秦至清称“律”等,以及形成了许多被共同认可的观念,如“法本乎道”“法自君出”“法者,刑也”“法者,准绳、尺度也”“法者,平之如水”“徒法不能自行”“治国必法”等.显然,研究和思考我国古代初期“法”观念的这种“一体多元”现象以及流传下来的许多共同观念是很有意思的,对于构建我国当代中国特色的法观念也是很有价值的.
先秦法观念的结构、多元一体
D909.2(法的理论(法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法治文化的传统资源及其创造性的转化研究”14ZDC023
2020-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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